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
一、主体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二、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2.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式表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